旅行和逗留费用的承担证明 (可能会有以下 a,b 两种情况)
a) 申请人本人自行承担费用的证明 (原件)
由银行出具并盖章的申请人工资账户和其它常用账户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显示申请人有足够的余额承担旅行期间产生的费用;
b)邀请人/第三方根据《居留法》第66至68条确认承担申请人旅行和逗留费用 (原件+复印件)
如果申请人没有足够资金承担整个逗留期间产生的费用,邀请人或第三方可根据《居留法》第66至68条为其出具经济担保函。负责出具经济担保函的机关是担保人居住地的外国人管理局。